捍卫国际法是世界共同责任
| 2026-01-28 08:37

2026年开年以来,国际和地区层面地缘政治热点事件频发。其中,美国绕过联合国安理会突袭委内瑞拉,针对其他一些国家发出类似威胁,同时强索丹麦自治领地格陵兰岛,这一系列事态都成为国际舆论焦点。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失灵论”等观点成为媒体和学界讨论的高频词汇,甚至出现“国际法已死”的悲观论调。

事实上,类似论调并非首次出现。每当国际体系遭遇重大冲击,单边主义或军事冒险行为升温时,这些悲观情绪便会周期性回潮。回顾近代以来国际法发展史可以发现,国际法体系从来不是在风平浪静的环境中成长,而是在战争、冲突和权力失衡等背景下不断被检验、修正和强化。将个别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等同于国际法本身的“失灵”甚至“终结”,是对国际法价值、效能与韧性的严重误读。

不能过度狭义化地理解国际法的价值。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从诞生之初,国际法就并非建立在类似一国国内法那样的“绝对执行力”之上,而是以“普遍承认”“规范预期”和“合法性约束”为基础。它并不承诺消除冲突,而是试图防范冲突发生或为冲突设定边界,为国家行为提供最低限度的可预期性。早在18世纪,瑞士法学家瓦特尔在其著作《万国公法》中就系统论述了国家主权、平等和国际义务等原则,将自然法观念应用于国家间关系,强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既享有独立和自主的权利,也承担不损害他国正当权益的义务。

国际社会在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后,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并非抽象的道德宣言,而是以条约形式确立的法律规范,成为调节国际行为、管理冲突和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工具。国际法的基础并非在于规避所有冲突,而是通过明确界定国家行为的合理范围,确保国际社会能够以规则为依据防范、评价和调解争端。因此,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所构建的基本法律框架,可以有效避免国家间关系陷入无序状态。将个别国家的违法行为与“国际法失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是从整体上曲解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客观价值。

不应过度理想化地评估国际法的效能。国际法对主权国家行为以及国家间关系起到约束或调节作用,但毕竟不是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法”,国际社会也不存在可以随时强制执行裁决的“世界警察”。国际法的效能本质上受制于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参与主体的政治意志与行为选择。国际法的关键作用,在于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正当,为国际社会提供共同的话语坐标和道义基础,并为事后追责、制度修复和秩序重建保留空间。它通过提高违规行为的政治成本、外交成本和声誉成本,间接影响国家的战略决策。

从实践看,国际社会在委内瑞拉事件发生后并未陷入沉默,围绕美国行动是否合法的讨论迅速展开,舆论焦点高度集中于典型的国际法问题:是否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是否构成对一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是否违反《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对于这些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公开表示,有关军事行动没有尊重国际法规则;联合国人权事务最高专员办公室指出,这类行动破坏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破坏了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在就此事件召开的联合国安理会紧急公开会上,绝大多数参会国家都强调应遵守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正是因为国际法仍被视为最高规范基准,各国才会围绕其解释和适用展开博弈。

不必过度悲观化地看待国际法的韧性。国际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全球政治和经济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演化发展。近代国际法的萌芽可以追溯至16到17世纪的欧洲,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不仅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的确立,也为近代国际法提供了制度起点。此后近四百年的历史表明,国际法并非线性发展,而是在多次挫折中不断调整和演化。

两次世界大战并未终结国际法,反而催生更加系统的集体安全机制和国际组织体系。冷战期间,国际法在意识形态对抗和核威慑阴影下发展受限,但依然在海洋法、外交关系法等领域不断扩展。冷战结束后,尽管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等绕开联合国的军事行动对国际法权威造成冲击,但国际法并未因此消亡,而是推动了对人道干预、集体安全和多边授权机制的进一步讨论和制度细化。因此,在国际法遭到冲击时动辄发出“国际法已死”论调,显然是低估了国际法的历史韧性和自我修复能力。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国际法失灵”甚至“已死”等悲观论调本身,某种程度上可能沦为危险的政治工具。这类说法通过不断渲染国际规则的无效性,削弱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信心,进而为强权国家进一步突破规则底线制造舆论空间。一旦联合国“无用论”、国际法“失灵论”或多边主义“过时论”在国际上拥趸增多,就可能为一些国家摒弃国际法和规则创造条件,导致国际关系退回赤裸裸的权力政治模式。因此,面对“国际法已死”等悲观论调,我们有必要以建设性和发展性眼光来看待国际法的现实处境,不能任其遭受冲击甚至陷入自我消解。

为此,需要摒弃“万能主义”和“虚无主义”的二元对立。国际法不是孤立存在的一系列抽象原则,而是各国利益、权利与责任交织的复杂网络。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国际法始终是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但同时,也不能为了突出国际法的有效性而无限扩大其适用标准和强制力,或是刻板僵化地破坏相关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弱化主权国家的主体性。摒弃国际法“万能论”并不意味着贬低削弱国际法的效力,甚至走向国际法“无用论”的另一极端。对于国际社会的“大多数”而言,国际法仍是衡量是非、凝聚共识、限制强权的重要制度基础,因此需要辩证地理解国际法的价值,既要认识到其局限性,也要明确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还需防范对国际法解释权和适用权的垄断与滥用。国家既是国际法的遵循主体,也是国际法制定的重要参与者。任何国家都不应将国内法或单边规则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把国际法作为服务自身霸权的工具。近年来,一些国家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之实,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国家豁免、不干涉内政等原则,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实施单边制裁,破坏全球和地区和平稳定;部分国家推动或纵容国际司法机构的扩权和滥权行为,滥用争端解决方式和机制,违背对国际法的善意平等解释和适用原则,严重损害国际法的权威。在当前国际政治动荡加剧的背景下,国际法的编纂和发展更需要基于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愿景,推动各国广泛平等地参与制定、解释和适用国际法,从而避免国际法被少数国家“私有化”或“武器化”。

加强全球治理、维护国际法权威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法并非完美无缺,但它是全球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支柱。因此,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面对“国际法失灵”甚至“已死”等错误论调,世界大国尤其需要发挥表率作用,全面遵守《联合国宪章》以及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根本所在。同时,面对全球治理新疆域、科技进步新需求以及国际政治、安全和经济新格局,各国需要与时俱进地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共同推动国际法创新发展,为全球治理提供更加全面、公平和公正的法律框架。(作者是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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